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金属装饰材料分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金属装饰材料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以下简称“总会”)的分支机构。英文名称为China Metal Decorative Material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MDMA。根据《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章程》和《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经总会核准备案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
本会是由从事金属装饰材料及家居产品生产、科研、设计、应用、设备制造、商贸、原材料供应商、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自愿组成,为实现共同意愿,按照本《工作规则》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会员、为行业、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持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不断促进我国金属装饰材料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遵守总会《章程》,接受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在金属装饰材料及其相关行业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宏观调控和制定政策提出咨询建议。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总会的委托,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文件的前期性调研和起草工作;
(二)接受总会的授权和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收集、整理、加工、分析并发布国内外金属装饰材料市场、经营、科研、新产品开发等经济技术信息,对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评价,提供咨询服务;
(三)参与制、修订金属装饰材料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联盟标准及有关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和文件,并组织、督促会员贯彻实施。接受总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质量管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查等有关工作,并参与资质审查等;
(四)受政府或会员单位的委托,组织专家对金属装饰材料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等进行可行性前期论证。组织学术或专题研讨会,推动市场开拓、产业培育、技术开发和创新,组织行业技术成果应用推广,努力促进我国金属装饰材料产业升级和健康发展;
(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金属装饰材料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自律公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在企业开拓市场、产品销售等方面发挥自律作用,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
(六)根据国内金属装饰材料应用市场需求,协调科研单位和企业间的经营合作和技术合作,组织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协作服务,促进国内金属装饰材料的需求;
(七)创办“中装材金属装饰材料分会网”,开展信息咨询服务;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组织本行业的技术与管理等职业人才的业务培训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产品技术鉴定会,举办金属装饰材料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 产品推广介绍会、品牌推荐活动等 ;
(八)建立与国际间同业组织的联系,参加国际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促进对外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促进金属装饰材料的进出口业务;
(九)发展行业公共事业;
(十)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组织和推动其交往、交流和合作;
(十一)承担总会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接受会员或社会的委托,提供专项服务;
(十二) 开展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允许的其他活动 。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的相关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均可加入本会,本会会员即为总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总会《章程》和本会《工作规则》;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提出入会申请。申请入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要求入会的书面申请;
(二)根据单位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之一(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填报《会员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入会审批程序
(一)本会负责受理入会申请资格初审工作;
(二)初审意见报总会总会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核批准后,由总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权;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总会《章程》和本会《工作规则》,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生产、销售等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由本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报总会核准并办理退会手续。会员如无特殊情况,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总会《章程》和本《工作规则》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请总会核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总会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数量的1/3,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凡理事及理事以上单位三次不参加理事会活动视自动退出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等事宜;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 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理事是本会的不同层次的决策和领导成员,由本会中的先进会员单位担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我国金属装饰材料事业并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长,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由其他副理事长补充。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并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负责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济来源:
(一)总会返还会费及其他收入;
(二)捐赠和参与政府项目获得的收入;
(三)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会费不能满足分会日常工作时,由副理亊长以上单位做相应费用补贴。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不单独设立银行帐户,会费及其他收入一律纳入总会的财务账户,由总会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本会会费收取标准按总会会费收取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总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本会支出由秘书长签字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总会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必须向理事会提交年度财务情况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工作规则》的修改,由本会理事会提出修改动议,报总会审核后,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工作规则》,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总会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总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由总会成立清算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总会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属总会所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经 年 月 日第 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 年 月 日总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金属装饰材料分会会费收取标准
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民发〔2014〕38号)、(民发〔2014〕259号)和《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章程》、及《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本分会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会员级别 |
会费标准 |
副会长单位 |
3万元 |
常务理事单位 |
1万元 |
理事单位 |
5千元 |
会员单位 |
2千元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维护金属装饰材料行业整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金属装饰材料行业是指从事金属装饰材料设计、生产、销售、服务和原材料商等行业的总称。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都应遵守本行业自律公约。
第三条 金属装饰材料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消费者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金属装饰材料分会是由从事金属装饰材料生产、经营、科研、设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负责组织本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修改、发布实施并对自律公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落实国家建筑材料行业发展规划。为实现行业发展壮大,企业之间要密切配合、协调组织配套生产、配套供应。
第八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九条 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企业必须加强企业管理,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不断完善各种体系、产品认证,不合格产品不出厂,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抵制不符合产品质量、环保标准的供货要求。
第十一条 企业要努力发展高新技术、倡导生产、销售环保产品。
第十二条 企业要自觉尊重并维护知识权。要以合法公平的方法获取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第十三条 企业要遵守广告法,不做虚假广告、不误导消费、不贬低他人产品、不损害其他企业的声誉。不使用虚假证件。
第十四条 企业要增强环保意识,不使用有毒有害的原料,生产过程中不污染环境,尽可能利用各种废料,不向市场提供有毒有害、损害消费者健康和损害环境的产品。
第十五条 企业要遵守市场法规,同时应按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企业要维护本行业利益,不做有损本行业形象的事,违犯以上规定的,经协会决定,将受到以下处分:警告 业内批评 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八条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金属装饰材料分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金属装饰材料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金属装饰材料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协会每年对模范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并在产品创新、质量可靠、供货及时、服务周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会员进行表彰,并颁发相应证书(细则另定)。
第二十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二十二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四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日内由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我国金属装饰材料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由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金属装饰材料分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